2017年3月8日 来源:金融时报
2017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当前,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阻滞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势头仍然不减,在农业“三大风险”不断累加的背景下,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助力农业供给侧改革尤为重要。
当前,农业保险机制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保障水平过低制约农民投保参与度。调查显示,2016年,以东北大豆和玉米为例,大豆每亩(常规垄)需种子、化肥、机耕费、农药、水费、人工费、承包费等成本共计616元;玉米每亩(常规垄)需种子、化肥、机耕费、农药、水费、承包费等成本共计成本715元;2016年,大豆保险旱灾、涝灾对应的最高赔偿标准为每亩200元、玉米260元。
由此可见,保障水平不仅远低于农民预期值,农民参保积极性也大受影响。而在赔付过程中,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不赔偿的排除项过多、赔付额过低等因素,也造成了既不能满足农民需求,也影响了农民的投保意愿。实际上,保险公司往往只赔付农民的生产成本,而不考虑其实际收成。遇到自然灾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很容易导致陷入困境。
二是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由于自然环境、经济条件、耕作制度等原因,农业保险标的分散,保险过程难以监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保险公司在农险与非农险业务的选择中,尽量增加非农险业务、减少农险业务,减少风险较高地区的农业保险业务,利用虚假保单骗取政府保费补贴;还有些地区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后,减少对损失的赔付。而作为投保者的农户,也会发生将易产生问题的高龄或带病牲畜进行选择性投保等类似问题,灾后以非投保地块代替投保地块索赔,人为地夸大灾害损失等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欠缺。我国东北一些地区巨灾发生频繁,危害损失较大。由于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较晚,尚未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难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为分散巨灾风险,各地探索了通过购买商业再保险、地方政府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或实行封顶赔付等方式,但目前效果并不理想。一旦遇到大范围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性疫病而出现超赔现象,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将受到影响。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农业保险机制,笔者建议:
一是提升保险经办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农业保险对经办保险机构的要求较高。由于现阶段农业保险试点时间不长,经办保险机构经验相对不足,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对滞后于业务发展速度,需要一段时期的不断摸索和总结提升。以人保财险公司为例,近年来,人保财险为发展农业保险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但仍然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从服务网点来看,尽管人保财险投入大量专项资金建设农村网点,在不少乡镇设立了保险服务站点,但与快速发展的农业保险相比,服务能力仍然明显不足;从技术应用来看,目前在承保理赔等一些关键环节仍主要凭借业务人员主观经验,利用先进技术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能力较弱;从经营管理来看,一些分支机构对农业保险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到位,存在管理不够精细等问题。
二是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建设。2007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或相关的农业保险法规条例。不仅是法制缺失使农业保险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以及农户等主体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权责也不够清晰。同时,农险劳务费管理制度不健全。农业保险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基层政府部门以及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劳务费,但由于这些机构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导致这部分劳务费无法支付,即使支付、列支,也存在不规范和归集不准确的现象。
三是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并举。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逐渐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加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对所有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及再保险公司等,给予一定程度的经营费用补贴,以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经营积极性。应加大税收优惠的间接补贴力度,如免征涉农保险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允许保险机构在税前提取农业风险准备金等。
四是形成合力,联合共保,分散巨灾风险。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区域联合、信息共享、平台互用、业务整合等方式,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提高风险保障能力。而政府应加强相应的责任制约机制,合理测定不同地区的农业保险业务的费用率,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